承接衛(wèi)輝地區(qū)疏通、清理、清洗、清淤、清掏、抽運等業(yè)務
發(fā)布時間:2022-02-14 點此:16650次
2013年9月1日上午11時許,家住豐城市某宿舍2棟3樓的周某因下水道堵塞,請來被告人李某疏通,被告人李某來到周某家中后,用帶來的含硫酸成份的液體倒入下水道。之后,管道產生白煙和刺激性氣體。當時,下水道未能疏通,被告人李某在未做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說明天再來,便離開現(xiàn)場。因該液體在該棟樓房下水管道內產生硫化氫氣體,導致在4樓上廁所的黃某暈倒在衛(wèi)生間,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黃某系硫化氫中毒死亡;被害人黃某心血、肺組織中均檢查出硫化氫,其中心血中含量為0.3ug/m1;下水道管內液體物質中檢出硫酸成份。
【評析】
筆者同意以下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兩者大的區(qū)別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該案中,李某用含有硫酸成份的液體對多個用戶共用的下水管道進行疏通作業(yè),使管道內產生硫化氫氣體,導致一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其危害的不僅僅是黃某的生命安全,而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分歧】針對該案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種意見認為,李某因過失致人死亡,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疏通管道用硫酸成份藥水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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